进入2026年,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逻辑发生了一次系统性重构。原来的优惠文件体系已随增值税法施行而调整,现行规则集中在两份文件上。
主体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配套征管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根据10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适用以下规则: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免征增值税;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同时,2023年第1号公告已废止。
征管实践中要区分三种计税期间:
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另外要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应当以扣除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上述起征点标准。差额征税业务在这里最容易出错。
这是很多人忽略的条款。10号公告与4号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理,适用减按1%征收率政策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什么重要?因为下游客户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需要取得专用发票才能抵扣。放弃免税或减税后开具专票,虽然本环节多缴了税,但能换来订单和议价空间。是否放弃,应逐笔测算。
4号公告第二条列举了六类情形,自然人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按月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而不是按次1000元:
一是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按计息期月均分摊;二是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按租赁期月均分摊;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平台代办申报;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并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办申报;五是保险代理人由保险企业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六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自然人原则上实行按次纳税,达到起征点的按代开、扣缴或依申报程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七条明确,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这意味着判断季度是否超过30万元时,要看不含税销售额,而非开票的价税合计金额。
同时,多个地区已开始启用新版增值税申报表。填报时遇到口径问题,建议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或咨询12366。企财盈可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增值税法过渡期的申报复核与专票策略测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