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的决策权在董事会,重大事项则由股东以决议形式决定。决议不是形式主义——它是证明”这笔业务是经过公司正当程序作出的”的唯一书面依据。
在三个场景下,决议会被实际调阅:银行开户与尽职调查时,银行会要求提供董事会决议授权开户及指定授权签署人;审计师出具报告时,会抽查重大交易是否有相应决议支撑;税务争议或法律纠纷中,决议是判断行为是否代表公司意思的关键证据。
常见的需要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包括:
而修改公司章程、更改公司名称、削减股本、自愿清盘等,则属于需要股东决议的事项。具体权限划分以公司章程与《公司条例》为准。
实务中最常见的混淆是把两者当成一回事。
决议是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决定文本,通常载明决议事项、表决结果、作出日期与签署人。会议记录则是对会议过程的完整记载,包括出席人员、讨论内容、表决过程与结论。
只有决议没有会议记录,在需要追问”当时是否经过充分讨论、是否有利益冲突披露”时,就缺少支撑;只有会议记录没有决议,则在需要向第三方出示授权时拿不出文件。
董事会决议通常由董事长或获授权董事签署;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通过。书面决议(即不经会议、由全体董事或股东签署的决议)在符合条件时同样有效,是被广泛采用的方式。
存档方面,公司的决议与会议记录属于法定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于注册办事处或章程指定的地点,并可供查阅。保存期限与查阅要求以《公司条例》规定为准。
第一,银行可能拒绝开户或冻结账户,因为它无法确认谁是合法授权人;第二,审计师可能对该笔交易出具保留意见,影响审计结论;第三,股东之间或董事之间发生争议时,缺少书面决议会让主张方陷入举证困境。
此外,决议的日期顺序也很关键。增资、股权转让、变更董事等事项,若决议日期晚于实际交易日期,或晚于向第三方提交的文件日期,会在尽职调查中被质疑程序的完整性。建议按“先决议、后执行”的顺序推进,并保留决议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最后提醒一个实操细节:决议文本的用词应当与后续执行文件保持一致。例如决议中写的是“批准开设银行账户”,而实际办理的是变更授权签署人,两者不一致会让银行怀疑决议的适用性。建议在起草决议时先明确具体要办的事项,再据此拟定文本。
企财盈可为香港公司提供董事会与股东会决议拟定、法定记录备存及公司秘书服务,具体要求以《公司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