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施行后,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此前缺乏统一口径,企业做法不一,稽查时也常有争议。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已就此发布专项公告,明确了处理规则并设定施行日期。
Core logic:非应税交易本身不在征税范围内,但它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要看该交易与企业的应税业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有关联的可以抵,纯粹与经营无关的不得抵。
过渡安排: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但尚未办结的事项,按新规执行。企业应对存量事项重新梳理。具体文号与施行日期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官方公告为准。
保险赔付:取得保险赔款对应的进项税额,通常允许抵扣,因为保险本身服务于经营活动。
接受捐赠:与经营相关的捐赠,其对应进项一般允许抵扣。
未履约违约金:因合同未履行而收取的违约金,不再视为不得抵扣的情形。
无偿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无偿提供服务,进项处理按新口径执行。
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与销售相关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其进项可按规定抵扣。
与销售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明确不属于不得抵扣范围。
Overseas Sales:在境外发生的销售行为,相关进项不得抵扣。
有偿转让股权: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对应进项不得抵扣。
股息红利:取得股息红利对应的进项不得抵扣。
货物期货非实物交割:此类交易的进项不得抵扣。
判断要点:这四类的共同特征是与企业的应税销售链条没有直接投入产出关系。
第一步,列清单。 把近一年取得的保险赔款、违约金、财政补贴、股权转让、投资收益逐笔列出。
第二步,定性。 按公告口径逐笔判断属于可抵扣还是不得抵扣。
第三步,算金额。 对已做进项转出但按新规可抵扣的,测算可转回金额;对未做转出但按新规不得抵扣的,测算需补缴金额。
第四步,处理。 按过渡安排办理调整,并留存判断依据与计算表备查。
建议一,明确违约金的商业实质。 在合同中写明违约金对应的交易背景,便于后续定性。
建议二,区分补贴是否与销售挂钩。 财政补贴类条款应明确支付依据,是否与销量、价格挂钩直接影响定性。
建议三,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分开签约。 混在一个合同里,会给进项划分带来麻烦。
新规给了明确口径,但落地要靠台账。建议把非应税交易单设一张明细表,按笔记录性质、金额、进项处理与依据,随年度汇算一并复核。
如果企业在非应税交易的进项处理上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建议尽早梳理。企财盈可提供增值税法配套政策解读与企业税务合规方案支持,欢迎扫码添加企财盈在线客服(微信/电话:18676749275)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