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南非市场的卖家,注意力大多放在 Takealot 平台的代扣上,容易忽略另一条独立的登记义务:非居民电子服务供应商的 VAT 登记The
这条规则写在《增值税法》(Value-Added Tax Act 89 of 1991)第 23(1A) 条,与普通企业的第 23(1)(a) 条是两套口径。2026 年预算案把两者的门槛同时从 100 万兰特提高到 230 万兰特,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适用。
SARS 面向境外供应商的专门指引(VAT-REG-02-G02)中已明确该门槛自该日起调整为 230 万兰特,并同步更新了 VAT 登记页面与 VAT101 表格。
需要提醒的是:2026 年 Rates and Monetary Amounts Bill 在本文写作时仍为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尚未提交议会。SARS 是按预算案口径执行,但引用依据时应以 SARS 官方页面为准。
不是只有软件订阅才算。按 SARS 的口径,电子服务通常涵盖通过电子方式提供、自动化程度高、人工介入有限的供应,例如:
关键判断点是接收方。 面向南非境内 B2C 消费者的供应通常落入范围;纯 B2B 供应、或接收方明确为境外主体,处理逻辑不同。
与一般非居民企业登记 VAT 相比,电子服务供应商有两点显著不同:
登记本身可以通过 SARS 的简化渠道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这对没有南非实体的中国卖家来说,门槛低得多。
这是最容易算错的一层。
如果通过 Takealot 等本地平台销售实物商品,平台通常作为增值税代理,直接从结算款中代扣 15% VAT 并代为申报,卖家无需自行登记。但代价是:这 15% 抵不了任何进项税,等于全额缴纳。
如果销售的是电子服务,或者同时运营独立站、自有 App,那么很可能落入第 23(1A) 条的自行登记范围,与平台代扣是两条并行义务。
不少卖家的实际结构是:平台走实物、独立站走数字内容,两套收入混在一起看,就很容易漏掉后者的登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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