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施行后,配套公告陆续落地。其中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5号公告《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规定废止。对财务人员来说,这份公告最需要吃透的概念是”非应税交易”。
这两个概念在日常表述中经常被混用,但税务处理完全不同。
非应税交易是指本身就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为,从源头上不产生纳税义务;免税则属于应税范围,只是依法给予减免,通常需要按规定备案或核算,且对应的进项税额一般不得抵扣。
这个区分直接影响两件事:一是要不要开发票、开什么发票;二是对应的进项能不能抵。把免税当非应税处理,可能导致进项抵扣错误;把非应税当免税处理,可能多缴冤枉税。
公告规定,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但未处理的事项,按该公告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新旧规则的过渡不是从9月1日才开始,而是覆盖了前八个月的存量事项。
因此要做一次回溯梳理:把1至8月已经发生、但尚未开票、未申报或仍在合同履约中的相关业务列出来,按新口径重新判断。这一步最容易遗漏的是跨期合同与分期收款安排。
公告施行后,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关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操作口径发生了调整,涉及放弃免税后多长时间内不得再申请免税、以及放弃的程序要求。
对兼营免税与应税业务的企业,这需要重新评估:某些情形下放弃免税反而更划算,因为放弃后可以抵扣对应进项。是否放弃,要按进项税额大小与下游客户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来算,而不是凭直觉。
口径变化之后,两类文本要同步改:
合同条款:价款条款要写清是否含税、税率变动时的调整机制、发票类型约定。模糊表述会在争议时被作不利解释。
发票开具:非应税交易通常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免税业务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或不开发票。开票口径一旦与业务实质不符,会成为风险指标。
实操中还有一类情形容易被忽略:客户基于自身入账需求要求开具发票。此时不能简单迎合客户要求随意开票,而应按业务实质确定开票类型,必要时由双方在合同中提前约定,避免事后因开票口径产生纠纷或引发税务风险。
建议财务在申报前完成四项核对:一是梳理1至8月未处理事项;二是复核兼营业务的免税与应税划分;三是检查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是否按新口径;四是更新合同模板中的涉税条款。
增值税法配套公告数量较多,且执行口径存在地区差异。企财盈可协助企业完成新法下的合同涉税条款梳理与申报口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