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业务增值税新政衔接:2026年第11号公告与第5号办法要点速览
发布时间:2026-09-18

两份文件,解决的是“新法落地后怎么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为了做好政策衔接、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 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了配套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部分相关通知和公告
  • 《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

对出口企业来说,重点不是逐条比对,而是抓住几个直接影响现金流和申报节奏的变化。

一、退(免)税的适用条件被重新表述

11 号公告明确,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除视同出口的特定情形外,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 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
  3.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
  4. 按照规定收汇

这四项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实务中最常出问题的是第三项和第四项——会计上未及时确认销售,或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公告同时列明了视同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进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 型)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以及免税品企业销售的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国际运输船舶用货物等情形。

二、收汇期限:36 个月是硬线

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出口退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 4 月 30 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 4 月 30 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需要特别注意:即使存在视同收汇的情形,也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36 个月内收汇。 这一条仅适用于 2026 年 1 月 1 日(含当日)之后的出口业务。

三、单证备案保存期延长至 10 年

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由纳税人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由 5 年变更为 10 年

这意味着税务追查窗口翻倍。具体单证范围与归档要求,建议结合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建立内部清单。

四、暂不办理退税与适用征税的情形被细化

公告细化了两类负面情形:

暂不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形,例如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涉嫌将低退税率货物以高退税率货物报关,或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单证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的,将暂停办理退(免)税,直到核实排除疑点。

适用出口征税政策的情形,例如出口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数量与供应商发货单、出库单、国内运输单据不符;报关单出口日期早于供应商发货时间;报关单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海运提单、载货清单载明的不符等。

此外,通过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方式出口货物的,仍属于适用出口征税政策的情形。

出口企业现在该做什么

  • 对照新公告复核现行出口业务的适用政策类别
  • 建立收汇台账,盯住次年 4 月 30 日与 36 个月两个节点
  • 按 10 年标准重建备案单证归档体系
  • 对报关单与供应商单据做一次交叉比对,重点查名称、数量、金额、时间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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