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子怡套现3亿上热搜:同样套现3亿,她为什么比“理论上”多交了4500万?
发布时间:2026-08-21

8月18日,“章子怡套现3亿”冲上热搜第一。

很多人盯着“明星赚了多少钱”看热闹,但真正懂行的人,视线落在了另一个问题上:

同样是3亿的套现,章子怡的税负,为什么比“理论上”多了4500万?

一、先看交易

2026年8月11日,港股上市公司上美股份发布公告,拟以约3.84亿元收购上海怡页29%股权。其中,章子怡控股的共青城大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售23%股权,对价约3.045亿元

大脚投资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300万元,章子怡持股99%、其父章元孝持股1%。

成立至今7年,注册资本300万,参保0人——从工商信息来看,它更像一个持股平台,而非一只有组织、有备案的创投基金。

二、问题出在:没有备案

很多人有一个印象: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穿透到自然人合伙人,按20%缴个人所得税。

这个印象对了一半——对的是税率数字,错的是前提条件。

只有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其个人合伙人才可以选择按20%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计税。没有备案的普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要并入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大脚投资经公开资料查询,“既未在发改委完成创业投资企业备案,也未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简单说,它就是一个普通的有限合伙企业。

三、两条路径,差了4500万

对比项未备案(大脚投资)已备案创投企业
核算方式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适用税率5%-35%五级超额累进20%固定税率
3亿套现对应税款约1.05亿元约6000万元

中间差出约4500万。

四、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点

很多人把合伙企业的“分红”和“股权转让”混为一谈。

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按20%单独计税。

但那是分红的税率,不是股权转让的税率。两个税目,两套逻辑,中间隔着一道备案开关。

五、两道备案,一道都不能少

财税〔2019〕8号文(及2023年第24号公告延续)明确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两种核算方式:

方式一:单一投资基金核算(20%)

方式二:年度所得整体核算(5%-35%累进)

但前提是——你得先是一只在发改委或中基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

而且,备案不止一道。财税〔2019〕8号第六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完成备案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也就是说,哪怕你在发改委或中基协备了案,如果没在30天内向税务机关完成第二道备案,20%的税率照样拿不到。 一旦确定,3年内不能变更。

两道备案,一道都不能少。

六、给老板们的提醒

备案不是一个“可选项”,而是一个“税率开关”。开关打开,20%;开关没打开,35%。

回到章子怡这个案例。大脚投资注册资本300万、参保0人,从工商信息看,它更接近一个持股平台,而非一只有组织、有备案的创投基金。

判断标准很简单:

  • 如果你的合伙企业主要用途是持有股权等待退出,且投资方向符合创投范围 → 设立时同步启动备案流程
  • 如果只是个持股平台、没有对外投资行为 → 备案这条路可能走不通,那就得在架构设计阶段就把税率成本算进去

章子怡4500万的“学费”已经交了。问题是——你的合伙企业,备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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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基于上美股份2026年8月11日公告及公开报道整理,仅对公开交易的涉税机制作财税学习分析,不构成税务鉴证、代理或个案诊断意见。股权转让的具体税目、税率与征收方式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及实际申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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