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系统明确离岸信托在财产装入、存续收益、利益分配、终止清算、身份变化及权益承继等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则。
简单来说:离岸信托并不是统一按照全部资产的20%缴税,而是根据税务身份、资产来源、所得性质和信托所处环节,分别计算纳税。
那么,新规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哪些人需要关注?什么情况下要交税?具体交多少?已经设立的离岸信托是否需要补税?本文一次讲清。

首先要分清楚三个重要时间点。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也就是说,从2026年7月24日起,相关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则正式落地。
但需要特别注意:这并不代表政策只管2026年7月24日以后新设立的离岸信托。
对于以前年度已经设立的离岸信托,以及历史上尚未依法缴纳的税款,《公告》也设置了过渡期处理规则。
自2026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应当按照新规分别判断所得性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虽然公告在2026年7月发布,但相关规则实际覆盖到了202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事项。
对于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
符合公告规定、在90日内完成申报缴纳的,暂不加收滞纳金。
对于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已经产生、但尚未依法缴税的收益,也需要在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已经设立离岸信托的人,不应只关注未来,还要同步梳理:
离岸信托个税新规并不只影响传统意义上的“信托委托人”。以下几类人,都需要重点关注。
1、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中国税务居民
例如,个人将自己持有的境内外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票、房产或者投资账户资产,装入境外家族信托。
只要装入时财产已经发生增值,就可能在装入环节产生个人所得税。
2、已经设立离岸信托的中国税务居民
即使信托已经设立多年,只要仍在存续,并且信托或者信托控制的境外实体产生了收益,就需要判断是否存在按年申报纳税的义务。
3、境外人士设立信托,但由中国税务居民实际控制
有些信托名义上的委托人、设立人或者保护人是非居民个人,但信托财产实际上由中国税务居民出资、负担或者控制。
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
简单来说:找境外人士代持、名义设立,不能当然隔离中国税务责任。
4、从境外信托取得收益的中国税务居民受益人
例如:
🔷 境外父母设立信托,向境内子女分配资金;
🔷 境外亲属设立信托,向中国税务居民支付生活费;
🔷 信托为境内受益人购房、还债或者支付教育费用。
这些直接或者间接取得的经济利益,都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
5、已经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境外永居的人
取得外国护照、长期居留权或者永久居留权,并不等于自动失去中国税务居民身份。
《公告》明确,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仍可能被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继续就境内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准备移民、变更税务身份或者进行家族传承的人
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信托设立人死亡、信托权益由其他人承继,都可能触发税务清算或者新的申报义务。
因此,移民规划、身份规划和离岸信托规划,不能再分别独立处理,而应同步评估。
对于居民个人来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被视为发生了一次财产转让。
纳税人是谁?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
按照什么所得项目缴税?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是多少?
20%
应纳税所得额怎么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装入时的市场价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不是按照装入信托的全部资产价值直接缴纳20%,而是原则上对资产增值部分缴税。
例如,张先生多年前以500万元取得某公司股权,现在将该股权装入离岸信托。
装入时,该股权市场价值为1,500万元,假设相关合理费用为20万元。
那么:
居民个人按照上述规则缴税后,该项财产的计税原值,将调整为装入信托时的市场价值。
以后信托再转让该项财产时,可以按照调整后的原值计算后续增值所得。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也可能要交税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如果涉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也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名义上由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但相关财产实际上由居民个人控制,也可能被视为居民个人装入信托。
这是本次政策最值得关注的变化之一。
答案是:对于居民个人装入财产形成的离岸信托,即使收益没有实际分配到个人账户,也可能需要按年缴税。
《公告》明确,居民个人离岸信托,以及该信托持有、控制或者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都由居民个人作为纳税人,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存续期间的收益分为两类
财产转让所得
例如:
应纳税所得额原则上为:
适用税率为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例如:
同样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实际分配时会不会重复交税?
不会。居民个人已经按照规定,就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续这些收益实际分配给个人时,不再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如果离岸信托相关所得已经在境外缴纳了符合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也可以依法办理境外税收抵免。
哪些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很多离岸信托每年都会发生一定的管理和专业服务成本,例如:
但《公告》明确,这些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不能简单按照“信托投资收入-全部信托运营费用”的净利润缴税。
此外,还需要注意三项规则:
1、两类所得不能相互抵减
“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能相互抵减。
例如,信托当年股票交易亏损100万元,但取得股息收入200万元,股票亏损不能直接抵扣股息收入。
2、财产转让损益可以在同一年度内互抵
同一纳税年度内,不同财产转让产生的盈利和损失,原则上可以按照规定互相抵减。
3、损失不能结转以后年度
当年没有抵扣完的财产转让损失,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抵减。
如果离岸信托是由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设立的,那么信托在存续期间向居民个人分配收益时,应当由取得收益的居民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什么项目缴税?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
税率是多少?
20%。例如,某境外人士设立家族信托,信托在2026年向其居住在中国境内、属于中国税务居民的子女分配200万元。
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该居民个人可能需要按照200万元的分配所得,缴纳40万元个人所得税。
不直接转账,也可能视同分配
部分信托并不会直接把资金打入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而是通过其他方式让受益人实际获得经济利益。
《公告》明确,以下情形可能被视为向居民个人分配收益:
例如,境外信托没有直接给受益人分钱,但替受益人支付购房款、学费、生活费,或者让受益人长期无偿居住在信托持有的房产中,都可能被按照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市场价值,视同分配收益。
离岸信托因合约到期、提前终止或者其他原因清算时,也可能产生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终止
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原则上为:
清算收益=信托终止时全部财产市场价值-信托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需要注意,信托终止当年1月1日至终止日之间产生的收益,仍需要按照存续期间的相关规则计算缴税。
非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终止
如果信托终止时,由居民个人取得信托财产,则可能以居民个人取得信托财产时的市场价值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这一点与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不同,需要根据设立人身份、资产来源和受益人情况分别判断。
不能简单理解为:“在信托分配前先变成非居民,以后就不用在中国交税。”
《公告》规定,在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如果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需要对信托财产进行税务清算。
应纳税所得额原则上为: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财产原值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同时,从当年1月1日至身份转换日期间产生的信托收益,以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税款,也需要按照规定申报。
完成税务清算后,信托财产原值调整为身份转换当日的市场价值。
因此,移民或者税务身份转换之前,应当提前评估:
居民个人死亡后,需要根据离岸信托由谁承继进行判断。
1、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
离岸信托继续被视为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由新的居民个人按照规定承担后续申报纳税义务。
2、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
原则上以死亡当日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减除原值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由受托人或者其指定的境内机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居民个人死亡当年1月1日至死亡日期间产生的信托收益,以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需要一并处理。
| 涉税环节 | 主要纳税人 | 所得项目 | 计税基础 | 税率 |
|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 | 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 | 财产转让所得 | 市场价值-原值-合理费用 | 20% |
| 存续期出售财产 | 居民个人 | 财产转让所得 | 转让收入-原值-合理费用 | 20% |
| 存续期利息、分红等 | 居民个人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当年度相关所得 | 20% |
| 非居民信托向居民分配 | 居民受益人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实际或视同分配所得 | 20% |
| 居民信托终止清算 | 居民个人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清算价值-原值-合理费用 | 20% |
| 居民转为非居民 | 原居民个人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转换日市场价值-原值 | 20% |
| 非居民信托终止后财产给居民 | 取得财产的居民个人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取得财产的市场价值 | 20% |
需要再次强调:20%是适用税率,不代表所有离岸信托都按照全部资产总额的20%缴税。
实际税负取决于设立人的税务身份、资产原值、市场价值、收益类型、分配方式和历史完税情况。
不同环节的申报时间并不相同。
1、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
应当在装入财产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2、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收益
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就上一年度应缴税款办理纳税申报。
3、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
涉及中国境内应税所得、需要缴纳税款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4、离岸信托终止
应当在清算完成之日的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如果信托终止后60日内仍未完成清算,原则上以信托终止之日起第60日,视为清算完成日。
对于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相关清算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
5、居民个人死亡
受托人或者其指定的境内机构,应当在居民个人死亡之日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6、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
应当在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对于已经设立离岸信托,或者准备设立境外家族信托的个人和家庭,建议立即开展以下几项自查。
1、判断本人是否属于中国税务居民
不能只看国籍、护照或者永居身份,还需要结合:
2、梳理信托中的全部角色
包括:
尤其要判断,名义上的设立人与实际出资人、控制人是否一致。
3、梳理装入信托的全部资产
重点整理:
4、核查2023年以来的历史事项
重点检查:
5、核对信托及底层实体的年度收益
不仅要看信托账户有没有向个人打款,还要检查:
6、检查是否存在视同分配风险
包括:
7、提前准备申报资料
建议准备:
个人不能提供真实、完整资料,证明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资产价值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或者评估。
离岸信托并没有因为个税新规而失去财富传承、家族治理、风险隔离和跨境资产管理的功能。
但必须明确:信托的法律隔离功能,不等于税务义务同步消失。
新规落地后,离岸信托的税务判断已经从过去重点关注“是否实际分配”,转向全面关注:
对于已经设立离岸信托、计划搭建境外持股架构,或者正在进行移民及税务身份调整的个人和家庭,应尽快完成信托架构、历史收益、资产原值和纳税义务的专项梳理。
尤其是涉及2023年以来历史事项的,应充分利用公告规定的90日申报窗口,及时评估并处理潜在税务风险,避免后续产生滞纳金、罚款甚至偷逃税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