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离岸信托正式纳入个税征管!谁要交、交多少、什么时候申报?一文讲清
发布时间:2026-07-28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系统明确离岸信托在财产装入、存续收益、利益分配、终止清算、身份变化及权益承继等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则。

简单来说:离岸信托并不是统一按照全部资产的20%缴税,而是根据税务身份、资产来源、所得性质和信托所处环节,分别计算纳税。

那么,新规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哪些人需要关注?什么情况下要交税?具体交多少?已经设立的离岸信托是否需要补税?本文一次讲清。

新规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首先要分清楚三个重要时间点。

1公告自2026年7月24日起实施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也就是说,从2026年7月24日起,相关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则正式落地。

但需要特别注意:这并不代表政策只管2026年7月24日以后新设立的离岸信托。

对于以前年度已经设立的离岸信托,以及历史上尚未依法缴纳的税款,《公告》也设置了过渡期处理规则。

22026年1月1日起,原则上按照新规处理

自2026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应当按照新规分别判断所得性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虽然公告在2026年7月发布,但相关规则实际覆盖到了202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事项。

32023年以来的部分历史事项也要补充申报

对于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

符合公告规定、在90日内完成申报缴纳的,暂不加收滞纳金。

对于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已经产生、但尚未依法缴税的收益,也需要在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已经设立离岸信托的人,不应只关注未来,还要同步梳理:

  1. 2023年以来是否装入过财产;
  2. 以前年度是否产生过收益;
  3. 是否向中国税务居民分配过资金;
  4. 是否存在借款、代付费用等视同分配情形;
  5. 相关所得是否已经依法申报。

这项政策跟哪些人有关?

离岸信托个税新规并不只影响传统意义上的“信托委托人”。以下几类人,都需要重点关注。

1、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中国税务居民

例如,个人将自己持有的境内外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票、房产或者投资账户资产,装入境外家族信托。

只要装入时财产已经发生增值,就可能在装入环节产生个人所得税。

2、已经设立离岸信托的中国税务居民

即使信托已经设立多年,只要仍在存续,并且信托或者信托控制的境外实体产生了收益,就需要判断是否存在按年申报纳税的义务。

3、境外人士设立信托,但由中国税务居民实际控制

有些信托名义上的委托人、设立人或者保护人是非居民个人,但信托财产实际上由中国税务居民出资、负担或者控制。

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

简单来说:找境外人士代持、名义设立,不能当然隔离中国税务责任。

4、从境外信托取得收益的中国税务居民受益人

例如:

🔷 境外父母设立信托,向境内子女分配资金;

🔷 境外亲属设立信托,向中国税务居民支付生活费;

🔷 信托为境内受益人购房、还债或者支付教育费用。

这些直接或者间接取得的经济利益,都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

5、已经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境外永居的人

取得外国护照、长期居留权或者永久居留权,并不等于自动失去中国税务居民身份。

《公告》明确,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仍可能被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继续就境内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准备移民、变更税务身份或者进行家族传承的人

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信托设立人死亡、信托权益由其他人承继,都可能触发税务清算或者新的申报义务。

因此,移民规划、身份规划和离岸信托规划,不能再分别独立处理,而应同步评估。

把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要怎么交税?

对于居民个人来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被视为发生了一次财产转让。

纳税人是谁?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

按照什么所得项目缴税?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是多少?

20%

应纳税所得额怎么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装入时的市场价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不是按照装入信托的全部资产价值直接缴纳20%,而是原则上对资产增值部分缴税。

例如,张先生多年前以500万元取得某公司股权,现在将该股权装入离岸信托。

装入时,该股权市场价值为1,500万元,假设相关合理费用为20万元。

那么:

  • 应纳税所得额:1,500万元-500万元-20万元=980万元;
  • 应缴个人所得税:980万元×20%=196万元。

居民个人按照上述规则缴税后,该项财产的计税原值,将调整为装入信托时的市场价值。

以后信托再转让该项财产时,可以按照调整后的原值计算后续增值所得。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也可能要交税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如果涉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也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名义上由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但相关财产实际上由居民个人控制,也可能被视为居民个人装入信托。

 信托没有分钱存续期间也要交税吗?

这是本次政策最值得关注的变化之一。

答案是:对于居民个人装入财产形成的离岸信托,即使收益没有实际分配到个人账户,也可能需要按年缴税。

《公告》明确,居民个人离岸信托,以及该信托持有、控制或者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都由居民个人作为纳税人,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存续期间的收益分为两类

财产转让所得

例如:

  • 信托出售股票;
  • 信托转让公司股权;
  • 信托出售房产;
  • 信托控制的境外公司处置投资资产。

应纳税所得额原则上为:

  • 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适用税率为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例如:

  • 银行利息;
  • 债券利息;
  • 公司分红;
  • 基金分配;
  • 其他非财产转让性质的信托收益。

同样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实际分配时会不会重复交税?

不会。居民个人已经按照规定,就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续这些收益实际分配给个人时,不再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如果离岸信托相关所得已经在境外缴纳了符合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也可以依法办理境外税收抵免。

哪些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很多离岸信托每年都会发生一定的管理和专业服务成本,例如:

  1. 受托人报酬;
  2. 信托管理费;
  3. 法律服务费;
  4. 投资顾问费;
  5. 架构维护费用。

但《公告》明确,这些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不能简单按照“信托投资收入-全部信托运营费用”的净利润缴税。

此外,还需要注意三项规则:

1两类所得不能相互抵减

“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能相互抵减。

例如,信托当年股票交易亏损100万元,但取得股息收入200万元,股票亏损不能直接抵扣股息收入。

2财产转让损益可以在同一年度内互抵

同一纳税年度内,不同财产转让产生的盈利和损失,原则上可以按照规定互相抵减。 

3、损失不能结转以后年度

当年没有抵扣完的财产转让损失,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抵减。

 境外人士设立的信托向中国居民分钱怎么交税?

如果离岸信托是由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设立的,那么信托在存续期间向居民个人分配收益时,应当由取得收益的居民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什么项目缴税?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

税率是多少?

20%。例如,某境外人士设立家族信托,信托在2026年向其居住在中国境内、属于中国税务居民的子女分配200万元。

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该居民个人可能需要按照200万元的分配所得,缴纳40万元个人所得税。

不直接转账,也可能视同分配

部分信托并不会直接把资金打入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而是通过其他方式让受益人实际获得经济利益。

《公告》明确,以下情形可能被视为向居民个人分配收益:

  1. 用信托财产为居民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或者担保;
  2. 向居民个人提供借款,并且当年12月31日前未归还;
  3. 为居民个人代付或者报销费用;
  4. 允许居民个人无偿或者明显低价使用信托房产、车辆等资产;
  5. 通过第三方向居民个人转移财产或者支付费用;
  6. 向居民个人控制的企业、关联方提供相关经济利益。

例如,境外信托没有直接给受益人分钱,但替受益人支付购房款、学费、生活费,或者让受益人长期无偿居住在信托持有的房产中,都可能被按照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市场价值,视同分配收益。

 信托终止或者清算时要交多少税?

离岸信托因合约到期、提前终止或者其他原因清算时,也可能产生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终止

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原则上为:

清算收益=信托终止时全部财产市场价值-信托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需要注意,信托终止当年1月1日至终止日之间产生的收益,仍需要按照存续期间的相关规则计算缴税。

非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终止

如果信托终止时,由居民个人取得信托财产,则可能以居民个人取得信托财产时的市场价值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这一点与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不同,需要根据设立人身份、资产来源和受益人情况分别判断。

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能不能避开信托个税?

不能简单理解为:“在信托分配前先变成非居民,以后就不用在中国交税。”

《公告》规定,在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如果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需要对信托财产进行税务清算。

应纳税所得额原则上为: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财产原值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同时,从当年1月1日至身份转换日期间产生的信托收益,以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税款,也需要按照规定申报。

完成税务清算后,信托财产原值调整为身份转换当日的市场价值。

因此,移民或者税务身份转换之前,应当提前评估:

  1. 当前是否仍属于中国税务居民;
  2. 离岸信托财产目前的市场价值;
  3. 历史年度收益是否已经申报;
  4. 身份转换是否会产生大额税务清算;
  5. 是否具备完整的资产原值及估值证明。

 信托设立人死亡谁来交税?

居民个人死亡后,需要根据离岸信托由谁承继进行判断。

1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

离岸信托继续被视为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由新的居民个人按照规定承担后续申报纳税义务。

2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

原则上以死亡当日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减除原值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由受托人或者其指定的境内机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居民个人死亡当年1月1日至死亡日期间产生的信托收益,以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需要一并处理。

一张表看懂离岸信托各环节怎么交税

涉税环节主要纳税人所得项目计税基础税率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市场价值-原值-合理费用20%
存续期出售财产居民个人财产转让所得转让收入-原值-合理费用20%
存续期利息、分红等居民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当年度相关所得20%
非居民信托向居民分配居民受益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际或视同分配所得20%
居民信托终止清算居民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清算价值-原值-合理费用20%
居民转为非居民原居民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转换日市场价值-原值20%
非居民信托终止后财产给居民取得财产的居民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取得财产的市场价值20%

需要再次强调:20%是适用税率,不代表所有离岸信托都按照全部资产总额的20%缴税。

实际税负取决于设立人的税务身份、资产原值、市场价值、收益类型、分配方式和历史完税情况。

什么时候申报?

不同环节的申报时间并不相同。

1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

应当在装入财产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2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收益

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就上一年度应缴税款办理纳税申报。

3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

涉及中国境内应税所得、需要缴纳税款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4离岸信托终止

应当在清算完成之日的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如果信托终止后60日内仍未完成清算,原则上以信托终止之日起第60日,视为清算完成日。

对于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相关清算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

5居民个人死亡

受托人或者其指定的境内机构,应当在居民个人死亡之日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6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

应当在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已经设立离岸信托现在应该怎么做?

对于已经设立离岸信托,或者准备设立境外家族信托的个人和家庭,建议立即开展以下几项自查。

1判断本人是否属于中国税务居民

不能只看国籍、护照或者永居身份,还需要结合:

  1. 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
  2. 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所在地;
  3. 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
  4. 主要收入和财产来源;
  5. 境内外实际居住时间。

2梳理信托中的全部角色

包括:

  • 委托人;
  • 受托人;
  • 保护人;
  • 受益人;
  • 实际控制人;
  • 信托控制的境外企业。

尤其要判断,名义上的设立人与实际出资人、控制人是否一致。

3梳理装入信托的全部资产

重点整理:

  1. 财产装入日期;
  2. 财产取得成本;
  3. 装入时市场价值;
  4. 相关估值依据;
  5. 股权、股票、房产等资产原值证明;
  6. 是否涉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

4核查2023年以来的历史事项

重点检查:

  1. 是否在2023年至2025年装入过财产;
  2. 是否产生过应缴未缴的财产转让所得;
  3. 2026年以前信托是否产生收益;
  4. 是否向居民个人分配过资金;
  5. 是否存在需要在90日内补充申报的事项。 

5核对信托及底层实体的年度收益

不仅要看信托账户有没有向个人打款,还要检查:

  1. 利息;
  2. 股息红利;
  3. 股票和股权转让收益;
  4. 房产租金及处置收益;
  5. 基金投资收益;
  6. 信托控制的境外公司收益。

6检查是否存在视同分配风险

包括:

  1. 信托向个人提供借款;
  2. 替个人支付生活费用;
  3. 替个人购房或者还贷;
  4. 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5. 允许个人无偿使用房产、车辆等信托财产;
  6. 向个人关联企业提供资金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7提前准备申报资料

建议准备:

  1. 信托契约及补充文件;
  2. 资产装入文件;
  3. 股权及财产原值证明;
  4. 银行流水;
  5. 信托年度财务报表;
  6. 底层境外企业财务资料;
  7. 资产估值报告;
  8. 收益分配记录;
  9. 境外完税凭证;
  10. 税务居民身份证明。

个人不能提供真实、完整资料,证明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资产价值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或者评估。

写在最后

离岸信托并没有因为个税新规而失去财富传承、家族治理、风险隔离和跨境资产管理的功能。

但必须明确:信托的法律隔离功能,不等于税务义务同步消失。

新规落地后,离岸信托的税务判断已经从过去重点关注“是否实际分配”,转向全面关注:

  1. 谁实际装入财产;
  2. 谁实际控制信托;
  3. 谁最终取得经济利益;
  4. 信托及底层实体是否产生收益;
  5. 相关个人是否属于中国税务居民;
  6. 历史年度是否已经依法申报。

对于已经设立离岸信托、计划搭建境外持股架构,或者正在进行移民及税务身份调整的个人和家庭,应尽快完成信托架构、历史收益、资产原值和纳税义务的专项梳理。

尤其是涉及2023年以来历史事项的,应充分利用公告规定的90日申报窗口,及时评估并处理潜在税务风险,避免后续产生滞纳金、罚款甚至偷逃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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