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章子怡套现3亿”毫无征兆地冲上热搜第一。
评论区最热闹的是四个字:“查她税没?”
但把这事从八卦里拎出来看,它其实是一笔有上市公司公告、走完董事会审批、程序公开可溯的股权交易。
今天不聊八卦,就把这3个亿背后的涉税逻辑掰开揉碎讲清楚——因为这套逻辑,每一个持股平台退出的老板都用得上。
2026年8月11日,港股上市公司上美股份(股份代号2145)发布公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青道以约3.045亿元收购大脚投资持有的上海怡页23%股权。
几个关键点:
上美股份
↓
全资子公司上海青道
↓
收购上海怡页23%股权(约3.045亿)
↑
卖方:共青城大脚投资(有限合伙)
↑
穿透:章子怡持99%份额
↓
【税①】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经营所得,先分后税穿透至个人
【税②】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转让方万分之五(约15万)
【税③】增值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征
付款方上美股份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已履行代扣代缴手续。
核心定性就一句话: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属于《个人所得税法》里的“财产转让所得”。
落到具体操作上,有几条硬逻辑:
1. 纳税主体要“穿透”。 卖股权的是共青城大脚投资(有限合伙),不是章子怡个人直接卖。有限合伙本身不缴企业所得税,遵循“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企业把股权转让所得分摊到合伙人,由章子怡就分得的份额缴个税。
2. 增值税:不征。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3. 付款方是扣缴义务人。 上美股份作为收购方、付款方,是法定扣缴义务人,应履行代扣代缴手续。
| 税种 | 计税口径 | 应纳税额 | 备注 |
|---|---|---|---|
| 印花税 | 合同金额万分之五 | 15万元 | 无论哪种口径都必须缴纳 |
| 个人所得税 | 口径一: 财产转让所得(20%) | 约5960万元 | 需满足创投备案等条件 |
| 个人所得税 | 口径二: 经营所得(5%-35%累进,顶格35%) | 约1.043亿元 | 未备案普通合伙企业的口径 |
两种口径下,个税相差约4470万元。
具体适用哪个,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认定——这也是实务中最容易产生分歧的地方。
第一,交易留痕。 有上市公司公告、走完董事会审批、全套凭证留档——这些程序能挡掉大多数合规风险。
第二,别被“20%”的刻板印象带偏。 通过有限合伙退出的税率,可能因备案状态、地方口径等因素产生巨大差异。提前确认,比事后补救重要得多。
第三,架构设计要趁早。 持股平台用什么形式、注册在哪里、是否备案——这些决定税负的变量,在入股那一刻就已经埋下了。等到退出的时候再想改,来不及了。
股权转让的税务合规,不是“交没交”的问题,而是“交得对不对、按什么标准交”的问题。同样的交易结构,不同的税务处理,结果可能相差几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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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基于上美股份2026年8月11日公告及公开报道整理,仅对公开交易的涉税机制作财税学习分析,不构成税务鉴证、代理或个案诊断意见。股权转让的具体税目、税率与征收方式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及实际申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