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章子怡套现3亿”冲上热搜第一。
很多人盯着“明星赚了多少钱”看热闹,但真正懂行的人,视线落在了另一个问题上:
同样是3亿的套现,章子怡的税负,为什么比“理论上”多了4500万?
2026年8月11日,港股上市公司上美股份发布公告,拟以约3.84亿元收购上海怡页29%股权。其中,章子怡控股的共青城大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售23%股权,对价约3.045亿元。
大脚投资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300万元,章子怡持股99%、其父章元孝持股1%。
成立至今7年,注册资本300万,参保0人——从工商信息来看,它更像一个持股平台,而非一只有组织、有备案的创投基金。
很多人有一个印象: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穿透到自然人合伙人,按20%缴个人所得税。
这个印象对了一半——对的是税率数字,错的是前提条件。
只有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其个人合伙人才可以选择按20%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计税。没有备案的普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要并入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大脚投资经公开资料查询,“既未在发改委完成创业投资企业备案,也未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简单说,它就是一个普通的有限合伙企业。
| 对比项 | 未备案(大脚投资) | 已备案创投企业 |
|---|---|---|
| 核算方式 |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
| 适用税率 | 5%-35%五级超额累进 | 20%固定税率 |
| 3亿套现对应税款 | 约1.05亿元 | 约6000万元 |
中间差出约4500万。
很多人把合伙企业的“分红”和“股权转让”混为一谈。
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按20%单独计税。
但那是分红的税率,不是股权转让的税率。两个税目,两套逻辑,中间隔着一道备案开关。
财税〔2019〕8号文(及2023年第24号公告延续)明确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两种核算方式:
方式一:单一投资基金核算(20%)
方式二:年度所得整体核算(5%-35%累进)
但前提是——你得先是一只在发改委或中基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
而且,备案不止一道。财税〔2019〕8号第六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完成备案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也就是说,哪怕你在发改委或中基协备了案,如果没在30天内向税务机关完成第二道备案,20%的税率照样拿不到。 一旦确定,3年内不能变更。
两道备案,一道都不能少。
备案不是一个“可选项”,而是一个“税率开关”。开关打开,20%;开关没打开,35%。
回到章子怡这个案例。大脚投资注册资本300万、参保0人,从工商信息看,它更接近一个持股平台,而非一只有组织、有备案的创投基金。
判断标准很简单:
章子怡4500万的“学费”已经交了。问题是——你的合伙企业,备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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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基于上美股份2026年8月11日公告及公开报道整理,仅对公开交易的涉税机制作财税学习分析,不构成税务鉴证、代理或个案诊断意见。股权转让的具体税目、税率与征收方式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及实际申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