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配套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步废止。这意味着从2026年起,企业合同里引用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X条”这句话本身就已经失效,一旦发生争议,条款依据站不住脚。
更现实的是,配套规则在持续落地:2026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公告,调整了自然人按次纳税起征点等口径;2026年8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哪些情形可以抵扣进项、哪些不能。合同如果只是换了个法律名称,而没改实质条款,风险一点没减少。
建议企业以2026年1月1日为分界线:新签合同一律使用新版税务条款,存量合同在续签或变更时同步修订。
很多合同写”税率为X%”,税率一变就得重签。新版建议改为:
2026年4月2日、6月1日,浙江、大连等地税务局先后通告停用本地监制纸质发票,分别要求2026年6月30日、2026年12月31日前全面停开并缴销,由数电发票统一替代(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6〕2号、大连市税务局通告)。
合同条款要同步改:
2026年8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获得保险赔付、无偿提供服务等情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货物期货交易等则不得抵扣。
由于具体适用还依赖业务实质的判断,建议企业在涉及保险理赔、关联方无偿提供服务、期货类交易的业务中,在合同里明确”进项税额由哪一方享有、凭证由哪一方留存、若税务机关不予抵扣如何处理”,并把“建议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作为争议解决的前置沟通机制。
合同中常见的”先开票后付款””按开票金额付款”写法,容易让销售方在没收到钱时就产生纳税义务。应让付款节点与开票节点尽量一致,大额合同增加”分期确认、分期开票”条款,并约定逾期付款时的红冲与重开流程。
把税务风险变成合同条款才有约束力,建议增加:
企财盈长期处理公司注册与财税合规实务,可协助企业完成2026年合同税务条款体检、数电发票切换与涉税风险排查,把政策变化真正落到模板和系统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