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曾公布一起典型案件: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因接受虚开发票、失控发票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263.7 万元。该案暴露了贸易企业在“无票采购”“低价冲量”模式下的典型税务风险——在“金税五期”实现“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合同流”全链路穿透比对的背景下,任何一环造假都将触发系统预警。
A 公司成立于 2023 年,注册于北京丰台区,主营电子元器件批发,客户多为中小型电子产品制造商。2025 年营收约 4800 万元,毛利率仅 3%(行业均值 8%-10%),属于典型的“薄利多销”型贸易企业。
接受虚开发票: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6 月,A 公司为降低采购成本,通过中间人从 3 家外地企业(均已走逃失联)取得126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 1380 万元,涉及进项税额 159 万元。发票品名为“集成电路”,但实际采购内容为“翻新芯片”(无合法来源证明)。
失控发票未转出:2025 年 3 月,A 公司接受上游企业 B 公司开具的42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 460 万元,进项税额 53 万元),后因 B 公司走逃,发票被列为“失控发票”。A 公司未按规定在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导致少缴增值税 53 万元。
虚假申报:A 公司将虚开的 159 万元进项税额全额抵扣,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虚增成本 1221 万元(1380 万-159 万)税前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 305.25 万元(1221 万×25%)。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第六十四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Recovery of taxes:增值税 212 万元(159 万+53 万)+ 企业所得税 305.25 万元 =517.25 万元.;
overdue fine: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计算至补缴日(约 46.5 万元);
fine (monetary):偷税部分处 0.5 倍罚款(517.25 万×0.5=258.625 万元),虚假申报处 1 万元罚款;
总计:517.25 万+46.5 万+259.625 万≈263.7 万元(文中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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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北京近年稽查案例,贸易企业因发票问题被罚的核心原因可归纳为 4 类:
贸易企业上游多为个体工商户、小规模供应商,难以提供合规发票。A 公司为解决“进项缺口”,选择“买票冲成本”,却忽视虚开发票的 3 个致命特征:资金回流:A 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开票方支付“货款”后,开票方通过私人账户将资金转回 A 公司实际控制人账户(稽查局通过银行流水比对发现);货物流异常:发票显示“集成电路从深圳发货”,但 A 公司实际收货地为河北廊坊(无运输凭证);品名与经营范围不符:A 公司营业执照无“芯片研发”资质,却大量接受“集成电路”发票(金税五期自动预警“超经营范围开票”)。
失控发票指上游企业因走逃、注销等原因,其开具的发票被税务机关列为“异常凭证”。根据规定,受票方需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 个工作日内作进项税额转出,否则按偷税论处。A 公司因财务人员变动,未及时处理 B 公司失控发票,导致风险累积。
A 公司毛利率仅 3%,远低于行业均值,为维持利润,不得不通过“虚增进项”降低成本。稽查局指出:“低价竞争不能成为违法理由,企业需通过优化供应链(如与正规厂家直采)而非买票解决进项问题。”
合规的发票需满足“合同流(购销合同)、资金流(公对公转账)、货物流(运输单据)、发票流(品名数量一致)”四流合一。A 公司采购合同与发票品名不符、资金私户回流、无运输凭证,被系统标记为“高风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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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名单标准::黑名单机制:对“要求现金交易”“拒绝提供物流单”“频繁更换开票主体”的供应商,直接终止合作并上报税务机关。
每月 5 日前: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发票管理”→“异常凭证查询”,核查是否存在“失控发票”“作废发票”;每笔大额采购: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验证发票真伪(输入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校验码后 6 位);季度复盘:比对“采购金额与入库单”“销售金额与出库单”“发票金额与银行流水”,确保三单匹配。
收到通知:收到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发票失控)后,立即停止抵扣该发票进项税额;举证申诉:若认为发票真实(如上游企业因疫情暂时失联),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异常凭证核实申请》,附“合同、运输单、入库单、银行流水”等证据;转出或补税:经核实确属失控发票的,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栏次填报;无法举证的,按规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业务端:采购部门签订合同时,需明确“发票开具时间(货到票到)、品名规格(与合同一致)、税率(13%)”,并索要“送货单(加盖供应商公章)”;
财务端:设置“发票审核岗”,对“大额发票(≥50 万元)、异地发票(跨省)、敏感品名(如奢侈品、贵金属)”实行“双人复核”;
管理层:将“发票合规率”纳入 KPI(如要求进项发票合规率≥98%),对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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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区某电子贸易公司(B 公司)2025 年因接受虚开发票被约谈,2026 年启动整改:
第一步:清理供应商:淘汰 12 家无法提供合规发票的供应商,与 5 家正规生产厂家签订直采协议(直采比例从 30% 提升至 80%);
第二步:系统赋能:上线“发票管理 ERP 系统”,自动匹配“采购订单-入库单-发票-付款单”,异常数据实时预警(如发票金额与入库金额偏差>5%);
第三步:培训考核:每月组织采购、财务人员学习《发票管理办法》,考核不合格者暂停业务权限;效果:2026 年上半年进项发票合规率达 100%,未被税务机关预警,毛利率回升至 7%(行业中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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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的案例警示我们:在“以数治税”时代,贸易企业的发票问题已从“财务瑕疵”升级为“刑事风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对北京企业而言,“不碰虚开发票”是底线,“四流一致”是标配,“源头合规”是根本。建议企业:2026 年 3 月底前完成“供应商合规体检”,淘汰高风险合作方;下载“北京税务”APP“发票风险自查”模块,每月扫描企业发票数据;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发票专项审计”,重点核查 2024 年以来大额进项发票。记住:发票不是“成本工具”,而是“法律凭证”。合规用票,才能让贸易企业在激烈竞争中走得更稳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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