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税收新政一览,这些变化与你息息相关
发布时间:2026-01-04

2026年1月1日起,我国多项税收新规将正式实施,涵盖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多个税种,同时涉及纳税登记、涉税服务信用管理、出口退税联网等征管环节。这些变化将对企业和个人产生重要影响,一起来看要点梳理。

增值税立法落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17号)明确:

  •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 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 2026年1月1日前未申报缴纳的销售住房增值税,符合新规的可按新规执行。

 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号)明确: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同时废止。

土地增值税征管口径细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2026年第3号)明确了预征申报时间、清算收入截止时点、规划范围外符合条件的支出可扣除、印花税及地方教育附加可扣除等实操规则。

  • 适用于2026年1月1日后尚未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1号)发布,涵盖信用积分、等级评价、结果应用、信用修复等全流程管理。

  • 新规自2026年1月1日施行。此前已纳入评价的机构,2025年度信用积分按旧规执行,信用等级按新规执行。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延续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6号)明确: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关联企业可签订分摊协议进行费用归集扣除。
  •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 执行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保险合同准则转换的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明确了企业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财会〔2020〕25号)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

  • 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准备金扣除规定(财税〔2016〕114号)相应停止执行。

新能源汽车与节能车辆税收优惠延续

  1. 车辆购置税减免延续: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2. 技术要求更新:根据2025年第24号、25号公告,2026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减免及车船税优惠将按新版《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及更新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执行。
  3.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同时废止。

 出口退税实现联网核查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2025年第256号)明确:

  • 自2026年1月1日起,两部门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 企业已用于通关的《证明》不得再申请作废或补办。

这些新规从税制立法、优惠政策、征管服务等多个层面,共同构成了2026年重要的税收政策框架。建议相关企业和个人及时关注,准确理解,提前做好税务规划与合规安排。若对具体操作有疑问,欢迎咨询。

📢 政策来源声明:本文内容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主管部门于2025-2026年度公开发布的税收政策公告整理归纳,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官方文件及税务机关解释为准。